当事人 |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栾城区瑞森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108民初23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栾城区瑞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8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栾城区瑞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签订《栾城县瑞森建筑设备租赁站合同》。二、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栾城区瑞森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439113元、顶丝缺帽赔偿费958元。三、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上述第二项给付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1元,由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