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志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3民初64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志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与被告高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本金28411.78元、利息4161.17元、违约金1710.08元、手续费158.96元,合计34441.99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28411.78元本金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2元,保全费364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高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