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燕,刘东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7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东玉: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127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东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刘东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