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家口家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吴玲玲,邵宪重,杨新乐,张倩,邵宪举,邵宪贺, 枣强县诚乐皮草有限公司 ,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执异5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吴玲玲、邵宪重、邵宪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枣强县诚乐皮草有限公司、吴玲玲、邵宪重、杨新乐、张倩、邵宪举、邵宪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家口家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冀11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张家口家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枣强县诚乐皮草有限公司、吴玲玲、邵宪重、杨新乐、张倩、邵宪举、邵宪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枣强县顺成皮草有限责任公司、吴玲玲、邵宪重、邵宪贺直接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11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