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汪建良,张羽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25民初8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羽丽:本院受理原告汪建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