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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汪建良,张羽丽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25民初89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羽丽:本院受理原告汪建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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