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海波,汲会兴,第三人-, 鸡泽县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鸡泽县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波诉被告汲会兴,第三人鸡泽县景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