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春平,安风霞,赵希民, 曲周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合作宇胜三全农资连锁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35民初10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春平诉你、赵希民、曲周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合作宇胜三全农资连锁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冀043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希民、安风霞、曲周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合作宇胜三全农资连锁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春平借款人民币6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春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赵希民、安风霞、曲周县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合作宇胜三全农资连锁店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