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菊兰,江浩亮,江浩楠,杨火利,平安保险公司,樊保顺,鹏图公司,方伟汽修厂,方罐, 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冀04刑终402号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菊兰、江浩亮、江浩楠与被告人杨火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樊保顺、山西高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鹏图公司、方伟汽修厂和方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涉县更乐方伟汽修厂、法定代表人方罐、山西运城市鹏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终4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