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智,王艳英,康永兴,张海英,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邯郸市华祥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 ,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冀0403民初127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智德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华祥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张智、王艳英、康永兴、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4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