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爱军, 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407民初7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爱军: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冀0407民初7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