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云,范永民,范永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永民、范永望:本院受理原告罗云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漳堡人民法庭(肥城镇人民法庭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