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雷,李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7民初1064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高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7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高雷与被告李宁离婚。二、婚生女儿高司锜、儿子高司哲暂由原告高雷抚养,抚养费自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