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汤国辉,王贺军,邓俊玲, 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 ,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汤国辉:本院受理王贺军、邓俊玲与丰宁满族自治县玉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京北缘天然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们双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