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雅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3民初18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承德雅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三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雅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利率按年息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