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静,张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926民初1398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张健为借款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926民初13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2021)冀0926民初1398号裁定书(查封)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53810元及利息185196.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73900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日9时00分在肃宁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视为缺席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