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瀚文,张冬柏, 安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 ,未名生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631民初57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张冬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未名科键环境有限公司、安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胡瀚文、未名生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张冬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1民初5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