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新杰,,第三人-林晶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隆亚太(北京)有限公司 ,贵州遵余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隆亚太(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新杰与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余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晶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