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艺文,司马晋林,刘玲,司马晋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21民初562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司马晋林、刘玲:原告陈艺文诉被告司马晋林、刘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司马晋林、刘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艺文劳务款93,405元;驳回原告陈艺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司马晋琳、刘玲负担2200元,原告陈艺文负担22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