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成文,黄家雄, 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阡县交通运输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家雄:本院受理原告刘成文诉你、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贵州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家雄支付原告工程款285172.7元;2、被告石阡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