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长顺,尹俊彪, 广西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493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俊彪、广西江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长顺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49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内容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欠款285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