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 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黔0103民初452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黔0103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87307.0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汇通信用(贵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14元,由被告瓮安县华鑫矿产品经营部承担,被告福泉市鑫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东秀、王定春、吴惠慧承担连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