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志刚,陈恩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549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恩艳(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基场水族乡基场村三组):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549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春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慧萍、张黎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