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林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林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诉被告杨林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岑巩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