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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国安,刘林飞,曹金玉,吴跃水,蔡长琴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125民初280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林飞(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岭头村14号):曹金玉(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贵州省麻江县谷硐镇甘塘村石龙组):吴跃水(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岗粗岭村地棚坑4号):蔡长琴,(女,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镇岗粗岭村地棚坑4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安与被告刘林飞、曹金玉、吴跃水、蔡长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林飞、曹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国安代偿款82585.17元;被告吴跃水、蔡长琴对原告吴国安向被告刘林飞、曹金玉不能追偿的部分,在代偿款82585.17元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刘林飞、曹金玉、吴跃水、蔡长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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