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维幸,龙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唐维幸诉被告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龙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