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涛,第三人-, 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348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涛: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涛、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YH-0179)及其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号:Y19093206),并承担注销以上手续的费用(以相关部门实际收取为准);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损失19490.37元及利息264.72元(利息以全部代偿款19490.37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共计264.72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082.8元(按购房总价款855414元的20%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3481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