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克明,杨建明,王爱军,饶平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23民初31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克明、杨建明:本院受理王爱军、饶平志与胡克明、杨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023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