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幸福,杨芬, 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幸福,杨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幸福,杨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