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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卫和, 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枞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周卫和:本院决定再审的原审原告周卫和与原审被告安徽省海岩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长安路办公区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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