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叶杏姣,高正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正文:本院受理原告叶杏姣诉被告高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