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志江,王龙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79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江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龙飞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