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飞一,崔志国,张颖娟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683执503号,(2021)冀0683执恢20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志国、张颖娟:本院受理曹飞一申请执行崔志国、张颖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崔志国、张颖娟公告送达(2020)冀0683执503号迁出公告、执行裁定书之六,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志国、张颖娟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冠永•凤凰城13栋10层1002号不动产一套;(2021)冀0683执恢20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88351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