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炜,莫阳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莫阳东:本院受理原告郑炜诉被告莫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莫阳东归还借款8400元及利息(以1400元为基数,自2017月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2400元为基数,自2017月5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4600元为基数,自2017月5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判令莫阳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莲路68号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