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邱丽新,傅好,陈月英,傅秀倩,第三人-叶伯景梁委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好、陈月英、傅秀倩:本院受理的原告邱丽新诉你们、第三人叶伯景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梁委民在尚城绿园20-1601室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中享有50%的份额即696769.06元。二、驳回邱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你们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