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菊仙,袁标, 安徽中招京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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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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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标、安徽中招京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菊仙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