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德领,苏二鹏,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二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德领诉你、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30000元及利息1501.5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3.8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