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宗亮,谢鸿义,第三人-陈家友,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今日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宗亮与被告谢鸿义、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今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家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谢鸿义、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黄宗亮支付劳务费38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暂计约12万元,共计50万元(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25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继续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判令河南今日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