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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卫万杰,张小现,周发青,周发义,第三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周发青:本院受理原告卫万杰、张小现诉被告周发青、周发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洛宁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鉴定材料质证及选择鉴定机构。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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