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卫万杰,张小现,周发青,周发义,第三人-,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宁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发青:本院受理原告卫万杰、张小现诉被告周发青、周发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宁县大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洛宁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之日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鉴定材料质证及选择鉴定机构。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