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朋花,李鹏鸽,赵玉倍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鸽: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花诉你、赵玉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