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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朋花,李鹏鸽,赵玉倍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鹏鸽: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花诉你、赵玉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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