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丽花,徐海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仙溪镇石碧岩村):本院受理原告宋丽花诉被告徐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上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