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丁快,董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12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健:原告王丁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27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董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丁快借款90000元及利息11998.4元(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董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