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开城,张良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7民初24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良华:原告余开城与被告张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开城货款225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张良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