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英瑛,单高云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高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董英瑛诉被告单高云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玻璃款51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