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永久,朗书伟, 中冶天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永久、朗书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皇岛中冶夏都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久、朗书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扣划原告的保证金人民币8027.53元及利息(自每笔保证金扣划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