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晓琴,马辉,雷红, 秦皇岛市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市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辉、雷红: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晓琴诉被告秦皇岛市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辉、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一、判决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12940.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