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海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85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完全不能送达,故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23民初8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和裁判)、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虚假诉讼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和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裁定书(逾期不出庭本院将缺席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届满日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