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皇甫文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2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皇甫文鑫: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223民初1226号,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滦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