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国辉, 玉田县宏瑞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9民初6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国辉:本院受理原告玉田县宏瑞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29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徐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玉田县宏瑞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四万八千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二千五百九十四元,由徐国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