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庞梦来,郑从改,庞晶,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冀0102执658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庞梦来、郑从改、庞晶、晋州市朝阳街南房产(房产证号:01320902264)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抵押权人、承租人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庞梦来、郑从改、庞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庞梦来名下晋州市朝阳街北房产、朝阳路南房产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测量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0102执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晋州市朝阳路南房产(房产证号:01320902264)】、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电话:0311-85051562)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5时到标的物所在地对拟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取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法官李光辉,电话 0311-85056085。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