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倪显志,孙国先, 安徽国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国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孙国先:原告倪显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2年2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